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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2018/11/6 1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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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1 【字体大小:

茶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

工作的公告

茶政告〔2018〕2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我县决定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8.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包括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9.现役军人家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填报表为准。

二、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

(二)采集时间、地点。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2018年12月20日前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乡镇(街道)采集点设在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三、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四、其它说明

本次信息采集不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待遇挂钩。

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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