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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茶陵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1/6 1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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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茶陵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1 【字体大小:

茶政办发〔2018〕141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茶陵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茶陵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及《湖南省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8〕8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切实摸清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全面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依托退役军人事务部信息采集软件,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数据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奠定基础。此次信息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的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经认真梳理各类人员身份特点,本次信息采集将上述对象归纳细分为以下十二类人员,具体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回乡生产、符合转业条件选择务农、按政策取消待遇、复工复学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l 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5、回乡生产:一般是指农村义务兵退役回乡务农。

6、符合转业条件选择务农:是指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复员安置方式(注意不同于复员军人,复员军人主要是干部身份)。

7、按政策取消待遇:是指因退役士兵违反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安置待遇的情形。譬如,长期不服从安置安排被取消待遇的或被部队除名的可列入此项。

8、复工复学:是指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工作或就学,原单位保留其岗位职级或学籍,退役后直接返回原单位恢复工作或上学的情形。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采集人员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下发的《信息采集登记表》格式分类、分别填写。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主要诉求。主要包括采集对象存在的主要困难、诉求等,诉求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如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交通、文化等方面,侧重于因对象身份而要求安置、抚恤、优待等共性问题;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四、采集方式

(一)采集方法。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各乡镇(街道)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各级政府统筹负责,本级民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公安、国土资源、城乡住建和兵役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可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方法和手段,分段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集工作任务。

(二)申报材料。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一张;

8、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三)采集地点。

具体采集地点由各乡镇(街道)确定。原则上以乡镇(街道)、村(居)为主体,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

五、计划安排

为尽快摸清底数,信息采集工作拟分两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主要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力争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一)组织培训(2018年11月7日前)

分级组织动员培训。10月31日前,组织召开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暨悬挂光荣牌工作动员培训会。在动员培训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研究部署信息采集工作,并在11月7日前完成对本级及村(社区)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宣传发动(2018年10月—12月)

信息采集工作涉及每一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牵涉面广,任务量大,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发布公告、制作宣传展板、宣传海报、电子显示屏、悬挂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宣传标语和海报要张贴到村(社区)、组。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了解国家政策,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积极配合做好采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所有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

(三)信息采集(2018年12月20日前)

信息采集工作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一是设立集中采集点,引导退役军人到采集点集中登记;二是对行动不便的,采取上门入户的方式,深入每户家庭做好信息登记统计,信息采集按相应对象类别,分类填写信息采集登记表,确保一户不漏。《信息采集登记表》需由被采集人、采集人和审核人签字确认后报乡镇(街道)汇总。三是采集上报采取每周一报制度,乡镇(街道)将《信息登记表》录入系统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上报。

第二阶段:主要以信息数据交叉比对、校核、充实为主,由县民政局、县人社局根据采集工作第一阶段汇总数据,分别请各有关部门分别比对并共享提供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情况等综合信息,全面梳理数据,发现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根据对象户籍下发各地。各乡镇(街道)对有关部门交叉校核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进行修订和补充,确认无误后,形成信息采集工作报告和相关信息数据(电子版),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汇总后报送省民政厅、人社厅。力争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

六、工作保障

(一)保障工作人员。组建信息采集工作人员专班,县级要安排5名以上精干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信息采集工作技能并对乡镇(街道)进行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工作任务情况安排聘请人员组建工作专班。

(二)保障工作设备。全县19个集中采集点均要按上级要求,分别配置一套专用电脑、多功能信息采集仪、便携式信息采集核查仪、打印复印机等工作必需设备。信息采集核查专用设备要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工作要点及设备配置建议标准的函》(退役军人办函〔2018〕116号)要求配置,由各采集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所需经费由县民政局统一向政府申请财政预算。

(三)保障工作经费。初步估计全县涉及对象在2万人左右,采集工作极为复杂,牵涉面广、任务量大、政策性强。要及时、准确完成采集工作任务,经费保障是关键。用于解决专用设备采购,纸质信息资料采集及录入员、系统网络管理技术员等专业工作人员的聘请等方面问题,县财政要预算安排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四)保障工作网络。各信息采集点必须请网络管理人员调试接通电子政务外网系统或民政四级广域网。

七、工作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是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以后的第一项工作,也是当前最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由县政府统筹负总责,县民政、人社部门牵头,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全面参与的信息采集工作机制。成立茶陵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暨悬挂光荣牌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刘晓伟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常务副主任段菊明、县民政局局长刘小明担任副组长,县政府办、人武部、政法委、宣传部、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卫计局、国资委、信访局、统计局、经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二)周密部署安排。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制定信息釆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结合全面落实抚恤优待安置政策、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等工作开展信息采集,广泛宣传发动,周密部署,力争实现全覆盖,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让他们熟练掌握系统、设备、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信息数据统计全、核实准,做到不错、不漏。

(三)加强信息保护。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敏感,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充分尊重采集对象意愿,对于自愿放弃信息采集登记的对象不得强制要求其申报。在信息采集、比对、核查工作中,应加强安全防范,采集端、上报方式均使用专用电脑,信息数据经授权才可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各级民政部门要与信息采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强化保密意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将信息安全要求贯彻信息采集工作全过程,确保实现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安全无差错。

(四)严格资料归档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信息采集中形成的材料收集整理,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图文清晰,在信息采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归档并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

(五)强化工作督导。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暨悬挂光荣牌工作领导小组将实行不定期检查督导和定期工作通报,对信息采集和悬挂光荣牌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将严格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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